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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许xx在临街建筑物窗口吊挂有碍市容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15时2分,园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万新村东42-1号巡查时,发现该处有在临街建筑物窗口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经查,在该处临街建筑物窗口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人为许xx,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向许xx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8月4日9时前自行清理。2023年8月4日15时6分执法人员对该处临街建筑物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处临街建筑物窗口仍吊挂有碍市容物品,吊挂的物品未按期清理。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8月4日,当事人许xx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作出【2023】深龙园城行罚告字第0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当场声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恳请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队于当日作出【2023】深龙园城行罚决字第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三、法律分析

  针对临街建筑物窗口吊挂有碍市容物品逾期未清理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执法人员以当事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也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当天缴纳罚款。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案由为临街建筑物窗口吊挂有碍市容物品逾期未清理。在发现违法事实到作出行政处罚整个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等要求,当事人也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认真改正,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罚款。

  城市的整洁关乎城市的形象,个别市民为了自己的方便,随意把物品吊挂在临街建筑物的窗口,没有认识到该行为不仅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同时有一定潜在危险,给他人带来不便。通过对类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希望起到警示作用,强化市民“主人翁”意识,共同维护市容市貌,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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