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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周x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9时,吉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翠湖社区时,发现有人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堆放的物品为两袋建筑材料和一辆斗车,斗车上放着扫把等杂物。经调查,当事人为周x,其在xx小区承包施工工程,为便利施工,遂把需要的材料放至户外,但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测量,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其中长1.5米、宽0.8米。当事人周x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10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时改正。

  二、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同时对当事人周x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周x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未提出异议。2023年7月5日,吉华街道办事处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7月20日吉华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深龙吉华综行罚决字第0135号),因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面积为1.2平方米,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本案处罚结果依法公示,案件已结案归档。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违法地点属于公共场所,堆放的物品是杂物,当事人未能提供审批手续,此外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因此其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二)法律适用

  周x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处罚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因处罚金额以占地面积为单位,执法过程中应对占地面积进行测量。本案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面积为1.2平方米,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应罚款人民币1200元。

  (三)执法争议焦点

  1.可不可以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答案是经过审批是可以的。比如工程施工,如经过审批,可以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堆放建材等,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日常巡查如发现有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要首先确认行为人是否经过审批,并耐心进行宣法教育。

  2.因处罚金额以占地面积为依据,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对占地面积进行测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足1平方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四、典型意义

  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旨在为满足居民户外活动需求,为居民提供舒适、优美、开阔的生活环境,具有开放性、公共性、非排他性,不能随意占用。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居民日常出行、开展活动,还会形成安全隐患,甚至造成安全事故。如果有建设施工、大型活动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执法部门遵循“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正向指引,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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