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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工程公司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深圳市××工程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水罚〔2021〕002号

  执法事项:对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3日,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项目工地施工损坏××路供水管(DN200)进行检查。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是深圳市××工程公司,深圳市××工程公司在××村开放路路口附近的××路上进行××污水处理厂调配管施工。2020年4月12日,深圳市××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损坏了××路DN1400供水主干管转DN200支管,现场检查时该供水管已由深圳市××有限公司抢修完毕。

  2020年4月17日,深圳市××有限公司向龙岗区水务局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工程公司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情况报告》陈述了以下几点主要内容:1、该公司出动5个维修班组、4个部门共计40人应对此次事件;2、经过了4小时的连续抢修才完成抢修任务,为保证水质安全,深圳市××有限公司组织管网人员彻夜展开大范围管网排水及排气行动,于4月13日凌晨2点逐渐恢复正常供水(个别区域在凌晨4点左右恢复);3、因降压抢修造成三个街道部分片区的供水水压偏低,影响了近1万户约3.5万人,出现停水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关于深圳市××工程总公司施工损坏我司供水设施的情况报告》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本案依法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提交龙岗区水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并通过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后,龙岗区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水罚〔2021〕002号)。

  (二)处理结果

  龙岗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二条“违法事实: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程度:严重;违法情节:严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罚款金额:5万元”之规定,对深圳市××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水罚〔2021〕002号):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案例评析

  城市供水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紧密相关,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可能会损坏供水设施,从而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根据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项目工地施工损坏××路供水管(DN200)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深圳市××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损坏了××路DN1400供水主干管转DN200支管,现场检查时该供水管已由深圳市××有限公司抢修完毕。深圳市××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深圳市××有限公司向龙岗区水务局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工程公司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情况报告》指出,供水管损坏后,深圳市××有限公司共计出动40人应对此次事件,经过4小时的连续抢修才完成抢修任务,且因降压抢修影响近1万户约3.5万人,出现停水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二条“事实: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程度:严重;违法情节:严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罚款金额:5万元”之规定,龙岗区水务局按严重程度标准依法对深圳市××工程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案作为水务主管部门处罚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典型案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要,水务主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龙岗区水务局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组织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对供水设施抢修维护,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取证,最后经过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深圳市××工程公司罚款处罚。二是对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具有警示作用。本案损坏供水管道的行为导致近1万户约3.5万人出现停水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龙岗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二条,按照严重程度标准依法对深圳市××工程公司罚款处罚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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