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18时38分,龙城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龙城街道黄阁路与沙园路交汇处发现李某某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该摆卖物品占地长1.78米,宽0.63米,面积为1.1214平方米。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李某某到龙城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将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李某某,当事人李某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均未提出异议。2022年7月22日,李某某到龙城街道执法队接受处罚,且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7月22日街道办依法作出〔2022〕深龙龙城罚决字第0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李某某。
三、法律解析
当事人李某某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处罚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四、普法释法意义
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以及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一方面为了维护城市的市容卫生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城市的安全隐患。《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中的意义在于对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有助于警示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处罚违法行为能够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教育、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