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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禁止违法张贴,从我做起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平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科园西路3号建筑物外墙有未经批准违法张贴的广告,广告内容“招聘广告,附有电话号码:13xxxxxxxxx。”经查证,该广告系当事人李某某张贴,平湖街道执法队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当事人李某某现场对违法张贴的广告进行了清理。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1月10日10时10分,平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科园西路3号建筑物外墙发现未经批准乱张贴的广告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系当事人李某某未经批准张贴的,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李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18时00分前清理张贴的广告。当日,当事人李某某到平湖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后,平湖街道办向当事人李某某作出〔2022〕深龙平街城行罚决字第4-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李某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某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愿出具《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因当事人李某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书面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湖街道办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深龙平城行罚字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处罚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丰富城市内涵,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是每位市民的共同义务,建筑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不仅是所有权人的财产,还是城市形象的集体组成部分,而且整洁的建筑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还能给每一位市民带来生活空间舒适感,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作为守法市民应该积极履责,保持建筑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为深圳市的城市形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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