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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涉企执法检查权责清单

     
序号实施主体职权名称领域是否涉及企业是否涉及其他组织依据依据内容
1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民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民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民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民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5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民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6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7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8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9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0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11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13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1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15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16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7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民政银监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8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监督检查民政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9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检查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情况民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0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检查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情况民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21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2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民政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通过书面审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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