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意见及相关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工作,提高我委依法行政水平。现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评标准的各项指标,将我委2015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为规范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我委制定了详尽的规范指引和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我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扎实推进,高质量的完成了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我委在起草修改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时采用座谈会、书面征集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不断完善和修改草案,并再次启动征求意见程序,在形成较完善的修改草案后,我委将草案放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民意征集”栏目中,征求广大市民和企业的意见。

  一是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配合市人大城建环境委对该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调研法规实施情况。根据法规清理要求,结合新《环保法》组织开展法规修订工作,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和市区管理需求,会同大气办研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委内相关部门意见。

  三是继续开展污染物排放许可立法工作,我委完成《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及修改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配合市法制办开展立法调研和审查。

  四是开展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结合环保审批监管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形成修改草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是组织开展法规清理。根据市法制办要求,结合新《环保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新颁布实施的上位法,组织开展特区环保法规、规章的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工作,提出法规规章清理意见,推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

  我委严格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情况自查工作;对于未经审查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公报室发布;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清理。2015年度,我委共有3部规范性文件完成了发布工作,均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上报备案等程序。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我委始终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制度,所以上报市政府审议或其他上级部门审议的决策,在上报前均需通过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在决策出台过程中,充分征求意见,实现我委各项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我委起草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在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4年11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该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委行政决策工作的合法合规化,对我委行政决策的范围和程序,执行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

  三、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我委结合市政府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积极完善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确保依法行政,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一)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逐步健全完善。

  一是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区环保部门之间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环境管理效率,我委对《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设置专门条款规定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委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积极修订《环保审批、行政处罚管辖权移送、移转制度》和推进执法建议书制度,指导区环保部门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2015年,我委共向区环保部门移送行政执法案件38宗。

  二是继续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联系与联动,修改《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支持协助和奖惩等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9宗。

  (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我委的执法主体及职权经过了市政府核准界定,并于2009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我委设置有独立的环境法制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全部为在编人员。2015年,我委对全委执法人员信息再次清理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对其中220名执法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其中17名执法员退休、离职,并依法报法制办审核备案。我委的排污费征收事项也依法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与各区环保和水务局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我委积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严格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和行政程序,切实做到了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我委同时加强了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目前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均实现了全面信息化,并与市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接,接受考核和监督。

  四、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情况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一是依法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我委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和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一是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二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委均积极主动地受理,没有一单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或推诿给其他部门;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委均做到了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

  二是拓宽受理渠道,按时办理复议案件。我委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一是在开通复议咨询电话并在人居环境网上公开,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来访和来电均做到了耐心接听与接待;二是改变传统纸质受理模式,申请人既可通过口头提出、当面递交等形式,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等申请方式向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均依法予以受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受理后,我委均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时办结,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二)依法办理被行政复议案件。

  2015年10月底,针对我委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有7宗,我委均按期递交了行政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和省级部门进行案件的审查,并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应诉和执行情况。

  我委自觉接受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迄今为止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一例严重不依法行政、严重违法或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也从未收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书。2015年,针对我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11宗,每宗案件我委均依法配合法院的审判规定,按规定出庭应诉和答辩,并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我委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推进环境法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市委部署印发了《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通过委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提升我委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集体学法制度。我委坚决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任免、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和《岗位轮换管理办法》明确学法考法制度。通过积极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提升全委“善学”能力、激发全委“乐学”活力。将新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利用干部教育和培训平台,加强对环保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是建立多样化的干部培训制度。我委每年定期制定法制培训工作计划,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法制培训工作。我委今年邀请环保法学教授和中院法官等专家来我委作3次法制专题讲座。

  三是借助科技力量完善学法用法的长效机制。我委将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在创造大规模的学习活动上下功夫。2015年我委法律知识考试无纸化系统正式运行,全面推行法律知识考试无纸化系统,把考试成绩与领导干部任职、升职和考核任用制度全面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