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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深龙环水罚[2016]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深龙环水监[2016]07017号

  深圳肖传国医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然排放废水,于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末级排放口采集水样,经检测,水样中氨氮为22.6mg/L(标准为15mg/L),粪大肠菌群为2200000个/L(标准为500个/L),余氯为4.2mg/L(标准为0.5mg/L),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深龙)环监JS2016-32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批[2011]702509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为证,可以认定。        

  我局以你公司上述无证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环水罚[2016]0097号)后,你公司提出申诉意见,主要内容为“因市政排水管位于高处,废水倒灌污水处理站影响采样监测结果。”经核查,你公司废水处理站末级排放口地势较低。我局认为基于现场地貌特征,不能排除采样时废水受到外来污水干扰,因此对你公司无证排污的行为从轻处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我局决定撤回深龙环水罚[2016]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

  罚款应凭《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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