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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送达公告

深圳市星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深圳市星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大队拟依法作出责令深圳市星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孺子牛大厦第二层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月15日,我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星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静,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中浩一路56号孺子牛大厦地下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78164)负责运营管理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中浩一路56号的孺子牛大厦二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二楼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225号)、现场照片(18张)、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 01-12;裁量阶次:情节较轻;具体违法情形:经检查发现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当场停止使用;场所类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场所面积(㎡)(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防灭火功能的建筑面积):500以上,2000以下;量罚区间(A):3.3万元≤A<3.7万元)的标准,我大队拟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深圳市星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孺子牛大厦第二层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大队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你(单位)。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权利。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愉龙路30号(白灰围二路与愉龙路交会处向东100米),联系电话:0755-89551885]。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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