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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1 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我局使用新的消防行政审批系统受理业务,统一采用住建部的申报表。申报表样式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龙岗区”下载、查询。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受理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需提交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对该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四、《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均须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中,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无需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以及已取消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的3C认证证书。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可作为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存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在验收工作中查验。

  六、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查验收标准执行中,审查强制性条文及“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条文的执行情况。

  七、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反馈,电话:28436276。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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