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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字〔2020〕200713号,深圳市龙岗区海利海鲜店)

深圳市龙岗区海利海鲜店:

  2020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销售的小龙虾进行抽样检查,2020年6月28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03206962)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于2020年7月10日签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

  因你单位拒不提交抽检小龙虾相关证据材料,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小龙虾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0-06-10批次的小龙虾的供货商的证照、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抽检2020-06-10批次的小龙虾的进货价格相关单据;

  三、抽检2020-06-10批次的小龙虾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30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曾干环、李伟,联系电话:0755-8405166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201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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