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方绿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违反与原龙岗区经济促进局签订的《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对土地用途约定,我局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决定解除《合同》。现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你单位在上述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并排除妨害,配合向本局交还土地。如你单位逾期未按规定归还,你单位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刊登日期: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