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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深圳市龙岗区的普查对象为龙岗区辖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集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业劳动力、农业生产经营户的人员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户居住生活条件,以及有农业生产活动的街道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433人,填报普查表11258张。通过普查,掌握了龙岗区有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了全区13个街道,共划分136个普查小区进行了调查。共调查了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集体户5410户,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单位246个。
  调查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集体户中农业生产经营户有5334户,集体户有76户。采集了17416人的人员信息,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人员16534人,集体户882人。
  农业生产经营户中常住户有5005户,占93.8%。
  农业生产经营户中外来户共3710户,占69.6%;外来人员10557人,占63.9%。
  调查的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单位246个中单产业农业生产单位有58个,多产业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140个,未注册农业生产单位48个。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业从业人员14901人。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中有9932人(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中从事农业的有9204人),农业生产单位中有4969人。农业技术人员497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区共有大中型拖拉机3 台,小型拖拉机30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8台,农用运输车136辆,渔用机动船447艘,孵化设备22套。
  三、有农业生产活动的街道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
  2006年末,在13个街道中,100%的街道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距离小于50公里,100%的街道辖区内有二级公路通过,100%的街道辖区内有邮电所,100%的街道辖区内有储蓄所,92.3%的街道辖区内有公园,61.5%的街道辖区内有影剧院,100%的街道辖区内有图书馆(文化站),53.8%的街道辖区内有体育场馆,84.6%的街道辖区内有广播电视站。  
  四、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劳动力资源总量12883人。其中男性7012人,占54.4%;女性5871人,占45.6%。劳动力资源总量中外来劳动力资源8385人,占65.1%。劳动力资源总量中从事农业的有9204人,占劳动力资源总量的71.4%。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7552人,从事渔业的有1094人,从事畜牧业的有504人。
  五、农业生产经营户生活条件
  2006年末,全区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5005户)中93.0%的户拥有住宅,拥有住宅面积778454平方米。全部常住户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55.5平方米。
  常住户中,居住在自有住宅的有1641户,占32.8%;租住的有2046户,占40.9%;其他(居住在临时简易房等)的有1318户,占26.3%。
  常住户中, 68.0%的户使用入户管道水,88.7%的户使用煤气作燃料,49.8%的户订阅了报纸。
  常住户中,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7.50台,固定电话38.90部,手机120.42部,电脑15.72台,摩托车55.86辆,生活用汽车12.33辆。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2.有农业生产活动的街道:是指有农用地并且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街道。  
  3.常住户:指2006年在本地居住了6个月以上的户。
  4.外来户:指户籍在深圳市以外的户。
  5.农业从业人员:是指2006年末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
  6.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 
  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拥有住宅面积:指农业生产经营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包括深圳市以外的住宅建筑面积。
  9.居住在自有住宅的户:是指2006年末居住在自己拥有的住宅中(不包括深圳市以外的住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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