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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丁山河水质改善及低碳城段景观提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我局成立审计组,自2018年7月31日至11月12日,对丁山河水质改善及低碳城段景观提升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区建筑工务局对其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经区政府《深圳国际低碳城项目龙岗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012年12月20日)确定该项目属于“6.18项目”,治理起点位于坪地横坪公路桥,终点位于丁山河上游惠州新圩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橡胶坝。项目经深龙发改〔2014〕36号文下达计划建设,计划投资总额为21,42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资金。该工程分为3个标段,建设单位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监理单位均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均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项目前期工作由区环水局负责。3个标段工程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采用抽签法定标,按暂定价签订合同。

  (一)丁山河水质改善及低碳城段景观提升工程(一标):本标段工作内容包括湿地电气(工艺)设备及安装工程、湿地土建与景观园建及绿化工程、水质处理站室外土建与市政及安装(工艺)设备工程、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自动化控制系统、临时用电、10KV外接电源、电力改迁、厂区办公楼电气设备及安装、室外管线工程等。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标段于2013年1月15日开工,于2013年5月18日完工,2014年5月28日竣工验收。本标段暂定合同价6,992万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暂定价调整为8,688万元。

  (二)丁山河水质改善及低碳城段景观提升工程(二标):本标段工作内容包括高新路-富地路约0.95km河道整治,涉及河道堤防、围堰、景观、桥梁、临时用电、电力迁改、给排水管道改迁等。施工单位为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该标段于2013年1月15日开工,于2013年5月18日完工,2014年1月14日竣工验收。本标段暂定合同价3,993万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暂定价调整为4,771万元。

  (三)丁山河水质改善及低碳城段景观提升工程(三标):本标段工程为高新路桥上游约2km河道整治,包括总口截污—高新路段的河道整治及上游蔬菜基地边河道整治。主要工程内容有:总口截污、局部河段驳岸护坡、植被梳理、人行步道、石笼护坡挂草、河道清淤、三防展示节点(包括展示平台、展示小品、亲水台阶、置石)等。施工单位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标段于2013年1月15日开工,于2013年5月18日完工,2013年12月4日竣工验收。本标段暂定合同价2,484万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暂定价调整为4,241万元。

  二、工程结果

  该工程决算已经区建筑工务局和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金额235,006,866.88元,审定金额218,411,189.98元,核减金额16,595,676.9元,核减率7.06%。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止审计日期,区工务局于2013年收到区财政局核拨该工程款及其它费350万元,区财政局支付工程款项15,979.8万元;另外区环保水务局于2013年收到区财政局核拨该工程前期费960万元(区环保水务局已支付工程款项958.27498万元,并于2017年移交至区工务局基建账户,结余资金1.72502万元,于2016年已上缴给区财政局)。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项目投资控制不到位,前期审批手续不完善,工程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本次多计工程造价16,595,676.9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调整,核减16,595,676.9元。

  (二)未按规定完善前期审批手续。丁山河污水处理厂建设未依法编制水保批复文件及规划选址论证。丁山河污水处理厂属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进行水保批复及规划选址论证。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由区环保水务局完善相关手续。截止审计,该项目水保批复及规划选址论证手续仍未完善。

  (三)人工湿地停用,未能发挥应有效益。丁山河污水处理厂设计主要出水指标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TN、TP除外)。按照设计要求,经丁山河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河道污水,最终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站的人工湿地(该人工湿地工程造价3,473万元),经人工湿地处理达标后再排入丁山河。但根据区环保水务局提供的2018年1月至3月份的监测数据显示,污水处理站的出水本身就达到一级A的设计标准,无需再经过人工湿地。人工湿地已经于2017年9月13日停用。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未能发挥应有效益。

  (四)固定资产闲置。项目竣工移交后,临时用电设施(一标约90万元,二标约42万元,三标约42万元,实际使用时间约6个月)处于荒废状态,未进行有效利用。

  (五)工程资料管理混乱。根据2013年4月13日项目监理部门关于基土回填报验申请的审查意见,管理房、鼓风机房、配电间、门卫室、电气设备间地坪以下室内回填材料为粘土;而同部位的另外一份隐蔽验收记录显示,其回填材料为砂石。同部位工程回填土存在2份不同内容隐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造假嫌疑。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管理责任缺失。

  (六)专利产品使用的必要性未经过论证。该工程设计直接采用新型雨水口、延时排放水质处理器和艾博太阳能水生态修复系统专利产品,共涉及造价6,724,735元。采用专利的新型雨水口每个造价21,000元,安装在污水处理厂内部。专利产品未能体现效益。

  (七)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计划总投资1.93%。该项目概算投资为21,427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21,841.12万元,超概算投资414.12万元,超出率1.93%。

  (八)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3个标段最迟于2014年5月28日竣工验收,2018年送审竣工决算,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建议及处理意见

  (一)关于本次多计工程造价16,595,676.9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决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决算中多计工程造价16,595,676.90元予以调减。

  (二)关于未按规定完善前期审批手续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184)号文件要求,完善建设的前期审批程序。

  (三)关于人工湿地停用,未能发挥应有效益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查明人工湿地停用产生的原因,避免因人工湿地停用产生损失浪费。

  (四)关于固定资产闲置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对临时用电设备考虑重新利用或采取资产回收措施。

  (五)关于工程资料管理混乱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全面履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六)关于专利产品使用的必要性未经过论证的问题。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中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充分论证使用专利产品的使用效益。

  (七)关于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计划总投资1.93%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应加强项目前期调研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八)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建筑工务局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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