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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预防保健所业务用房装饰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318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4月14日,对龙岗预防保健所业务用房装饰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龙岗预防保健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是对龙岗卫监所(预防保健所)综合服务大楼一至六层业务用房进行装饰改造,并增建室外配电所、室外库房、医疗污水处理系统、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和围墙地坪等工程。工程内容是:业务用房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实验室、X光室、电测听室装饰工程、实验室电气工程、室外配套用房建筑工程、室外场地及围墙工程等。根据区发改局文件(深龙发改〔2010〕1294号),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721万元。项目建设单位为龙岗预防保健所。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是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5 183 553.53元。监理单位是深圳市弘毅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程于2011年2月18日开工,同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完成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量。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5 809 718.35元,经审计,审定造价5 506 697.03元(其中建安费4 952 829.59元),核减303 021.32元,核减率5.2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龙岗预防保健所收到区财政局下拨该工程及相关款项共计4 66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303 021.32元。主要原因是:

  1.调整工程建安费单价和工程量,核减252 920.61元;

  2. 核减工程建设其他费共50 100.71元。

  (二)多付监理费1 556.62元。监理费审定价163 443.38元,已支付给深圳市弘毅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费165 000元,多付1 556.62元。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1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2015年9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对多计工程造价303 021.32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      5 506 697.03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监理费1 556.62元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直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深圳市弘毅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收回多付的监理费1 556.62元。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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