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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中心围居民小组综合整治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审授〔2009〕33号授权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8月10日至12月15日对坂田街道中心围居民小组综合整治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坂田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坂田街道中心围居民小组综合整治工程由深发改〔2010〕907号批复总概算,计划总投资4 382万元,资金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建设单位为坂田街道办。

  该项目在区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为3 856.22万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兆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2年3月23日开工,2013年1月8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审计情况

  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价39 177 740.31元,审计审定造价37 611 568.86元(其中建安费34 407 932.43元),核减造价1 566 171.45元,核减率4%。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坂田街道共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3 349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 566 171.45元。主要核减原因为建安工程费核减1 385 183.42元;监理费核减20 104.78元;施工招标代理费核减10 376.97元;勘察费核减12 426.20元;建设单位管理费核减138 080.08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该项目2013年1月竣工验收完毕,2016年7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 566 171.45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造价1 566 171.45元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37 611 568.8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坂田街道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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