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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街道南约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6〕36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对龙岗街道南约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环水局、龙岗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街道,根据深龙发改〔2010〕1139号概算批复,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5 755.8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工程内容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截污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工程施工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123 437 330.32元。工程前期实施单位为区环水局,后期移交龙岗街道办实施。根据2007年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444),设计工作直接委托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实施,监理单位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于2012年6月8日开工,2016年1月7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龙岗街道办和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造价145 758 894.83元,审计审定造价142 299 017.76元(其中建安费128 188 223.20元),核减3 459 877.07元,核减率2.37%。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区环水局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前期经费7 740 510元,并已支付该工程前期经费7 549 290元,在2016年9月,区环水局将前期经费结余资金191 220元上缴区财政局;龙岗街道办收到区财政拨该工程相关款项112 598 641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资料基本齐全,但存在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情况;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3 459 877.07元。主要原因:

  1.工程建安费单价和工程量调整,核减2 981 592.98元。

  2.其他费共核减478 284.09元。其中:监理费核减1 668.71元,预算编制费核减72 228.14元,结算审核费核减156 861.99元,造价咨询、施工招标代理费核减55 282.33元,施工图审查费核减79 463.39元,勘察费核减25 879.84元,河道清淤后测量费核减35 891.76元,排水管线竣工测量费核减2 012.75元,环评费核减10 517.18元,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费核减7 127元,监理招标代理费核减31 351元。

  (二)咨询单位编制的部分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导致设计变更增加造价10 388 834.63元。根据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关于南约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建议函》(跟审建〔2013〕21号)及工程联系单(金润建设〔2012〕023号),咨询单位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标底清单部分管材按混凝土管材编列,与设计图纸不符,增加造价10 388 834.63元。该行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不符。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6年1月7日竣工验收,2016年11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本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3 459 877.07元予以调减,以审计审定造价142 299 017.7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导致设计变更增加造价10 388 834.63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该项目应移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咨询单位的责任。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环水局、龙岗街道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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