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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荔东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6〕200号审计通知书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2016年6月16日至12月16日,对阁荔东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龙岗体育新城北部,为城市支路,设计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西接大运路,东接黄阁中路,道路全长413米,双向四车道。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给水工程、绿化工程等。根据深龙发改〔2009〕1 244号文,该工程计划总投资1 232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区建筑工务局,设计单位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九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该工程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采用抽签方式中标,中标合同价7 106 572元,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于2010年12月9日开工,2013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区建筑工务局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价9 620 286.38元。经审计,审定价9 296 876.36元(其中建安费8 334 092.85元),核减323 410.02元,核减率3.36%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时止,区建筑工务局分别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6 611 785元和建设单位管理费157 700元,另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工程款项47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323 410.02元。主要是:

  1.建安工程费多计碎石垫层、人行道块料面层、换填土方等工程量,核减298 122.90元;

  2.勘察费因计算错误,调整后核减20 987.12元;

  3.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按合同约定以概算为上限,调整后核减4 300元。

  (二)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超合同价17.27%。该项工程建安费部分合同价7 106 572元,审定结算价8 334 092.85元,结算价超合同价17.27%。增加造价原因为设计变更增加软基换填、碎石桩、顶管施工等工程量。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2016年5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323 410.02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323 410.02予以调减,以审定总造价9 296 876.36元进行结算。

  (二) 关于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超合同价17.27%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以后的建设项目中,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造价,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建筑工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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