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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路龙岗段(梅观高速公路-五和大道)市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审授〔2010〕29号授权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17日对贝尔路龙岗段(梅观高速公路-五和大道)市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贝尔路龙岗段(梅观高速公路-五和大道)市政工程由深发改〔2010〕199号批复总概算,计划总投资4 82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建设单位为区建筑工务局。

  该项目在区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金厦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1 565.32万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0年7月15日开工,2012年4月27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审计情况

  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送审价31 931 132.25元,审计审定造价30 814 382.06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6 977 580.08元),核减造价1 116 750.19元,核减率3.50%。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区建筑工务局共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100万元,另外,区财政局直接支付该工程款项911万元,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该工程款项1201.026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 116 750.19元。主要核减原因为建安工程费核减839 389.89元;10KV电力迁改工程核减190 887.48元;110KV坂雪线14#-16#升高改造工程核减8 000元;造价咨询费核减13 167.28元;设计费核减40 264.96元;绿化提升补充设计费核减20 740.58元;可行性研究咨询费核减4 300元。

  (二)110KV坂雪线14#-16#升高改造工程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招标。110KV坂雪线14#-16#升高改造工程合同价433 135元,由产权单位深圳供电局直接发包给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深龙府〔2009〕63号)第五十条“产权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及市工程招标规定,邀请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以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规定不符。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该项目2012年4月竣工验收完毕,2016年4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 116 750.19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造价1 116 750.19元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30 814 382.0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110KV坂雪线14#-16#升高改造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问题。产权单位深圳供电局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建筑工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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