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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补助金7月13日起可申领

  7月13日起,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按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1、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深圳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深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即990元/月);2、缴费不满1年的,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即297元/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按月领取),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申领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在2020年3月后至文件出台之日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发3月至6月失业补助金。申请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市社保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系统”(http://hrss.sz.gov.cn/szsi/)、社保自助终端、全市各级社保服务窗口进行申领。需提供《深圳市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申请表》(市社保局官网首页的下载专区可下载打印);申请人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验原件留扫描件)。审核通过的,深圳市社保局将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将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的银行账户。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应按月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领情形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确认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除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其行为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黑名单”。

  失业人员应在领取到失业补助金次月起,通过“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深圳社保个人服务网页、社保自助终端机以及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20日。失业人员未按时认证的,当月失业补助金暂停发放,次月进行补认证(可通过自助渠道)的补发上月失业补助金。连续2个月未办理资格认证的,自助渠道不再允许资格认证,需至社保服务窗口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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