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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规〔2020〕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印发《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20-02-13

文  号:深龙府规〔2020〕1号

深龙府规〔2020〕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印发《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指导、帮助和支持龙岗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序复产复工,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开展复产复工

  区相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实现服务下沉,全方位、全天候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认真落实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四个到位”要求,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全面开展复产复工备案工作,夯实复产复工基础。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支持企业做好员工隔离观察和被隔离员工的权益保障、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复产复工政策指导和具体服务

  及时协助企业解决防疫物资紧缺、资金短缺、员工招聘、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和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序推动企业安全稳妥复产复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需求摸查和供应。落实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冠病毒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提升全区应急物资供给总量。结合口罩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具体需求,协调帮助企业对接防控物资供给渠道,并按照全区现有和潜力产能制定实施全区疫情防控物资供给方案,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加大供需统筹,对因缺乏相关物资导致复工困难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积极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融资成本。对区内“四上”企业在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新增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给予全额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各街道办)

  三、鼓励企业、园区发挥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一)支持企业、园区落实《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要求,做实防控疫情主体责任,设立单人单间或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复工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的,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给予“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年产值超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超3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超10亿元不超过3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超亿元不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奖励2万元;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2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各街道办牵头,对符合同样条件的其他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每家3千元的奖励。

  (二)支持园区为无法达到自行隔离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房间或临时单间实施隔离观察,并按照设立的每个单间或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个月300元的补贴,单个园区的补助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各街道办安排符合防疫条件的场所,对辖区内企业自身或所在园区均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兜底性的集中隔离观察。

  (四)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的防疫工作予以支持,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辖区农贸市场或超市通过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的,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市场或超市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

  四、支持企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制定龙岗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企业突发疫情劳动关系稳控专项应急方案,引导企业在发生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开展妥善处理和安置,维护社会和谐劳动关系。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因欠薪、搬迁、停工、裁员等引发员工在厂区聚集或越级到街道及以上上访的企业,2020年底择优评出200家,授予其龙岗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并纳入全区诚信体系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五、支持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疫情

  所有企业包括已复产复工企业、已完成复产复工备案但未正式复产复工的企业,如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方面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辖区街道办或卫生健康、疾病防控等部门报告,并按企业应急预案处置,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集中隔离场所为政府特定场所,或设在企业及企业所属园区内部的场所,也可采用企业外包酒店等形式。企业在外自行设置隔离场所的,可给予企业专项补助,标准为每个隔离员工100元/人/天,单个员工的补助期不超过14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

  六、积极保障企业海外市场信用

  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海外订单的企业,在相关订单中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企业向市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并加大服务力度促进企业渡过产能危机。(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全方位落实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有关政策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延缴社保、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等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政策,让更多的企业受益,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复产复工环境。

  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相关专项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区政府后续出台实施的支持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经营的政策,企业仍可享受。本措施提到的有关资金预算,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符合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经区政府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同意,优先在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保障。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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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