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2018年

名  称:深龙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8-05-28

文  号:深龙府办规〔2018〕3号

深龙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完善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龙岗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凡在龙岗区管辖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为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再生资源回收中型站点和再生资源回收大型站点三大类。

  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是指营业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站点;再生资源回收中型站点,是指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站点;再生资源回收大型站点,是指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平方米的站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经济促进局履行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各街道办履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设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和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

  第七条 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由龙岗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与,成员由各街道办、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公安分局(包括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龙岗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龙岗区经济促进局,负责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第八条 龙岗区经济促进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制定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

  (三)指导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四)负责指导各街道建立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巡查制度,将安全隐患和相关信息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协调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供电部门和各街道办,依法依规对高压走廊内(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查处。

  (六)协调龙岗公安分局(包括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信息沟通机制。

  (七)负责督查各街道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报建受监房屋建设工程及其造成的报建受监建筑边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条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依法处理。

  (四)配合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对设置在公园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二)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大量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查处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主要职责是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是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依法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龙岗公安分局(包括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三)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法定图则等相关规划。

  第十七条 龙岗公安分局(包括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辖区派出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办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证》,并对违法回收废旧金属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二)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拒绝、阻碍职能部门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或验收等手续,依法查处应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审批、备案或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对违法设置居住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依法处理。

  (七)配合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龙岗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对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监督管理和整治提升工作,负责督查本街道各社区工作站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情况。

  街道经科办、安监办、市场监管所、城建办、辖区派出所、环保所、执法队、城管办、社区网格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社区工作站协助做好本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上报工作。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一条 凡是在龙岗区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遵守以下经营规则: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应经消防备案或经消防验收合格,其中回收、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取得合法用地、规划及建筑物手续的用地或建筑物内。

  (四)回收、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五)回收、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规范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能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八)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有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工艺的,应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只从事简单的储存、分拣、销售的无需申报环评手续)。

  (九)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业务,不能设置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济促进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依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执法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四)实行“违法行为整治先行”原则,通过整治违法行为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未依法经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许可,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不具备主体合法资质的,由规划土地监察、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由经济促进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

  (六)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联合查处的事项,牵头部门拥有对具体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指挥权,具体执行部门不服从或拒不执行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又未向区安委办或主管区领导反映的,由具体执行部门承担监管执法责任,严重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七)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纳入“三小”场所范围,依据《龙岗区防范监管漏洞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试行)》,由各街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巡查要求如下:

  (一)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每季度至少对再生资源回收大中型站点进行一次巡查。

  (二)各街道办每月至少对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和再生资源回收大中型站点进行一次巡查。

  (三)各社区工作站每周至少对本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一次巡查。

  第二十四条 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和各社区工作站在巡查时发现的站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社区负责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街道负责督促整改,区经济促进局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级各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站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实施执法。

  第二十五条 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对各街道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每半年对本街道各社区工作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巡查时,若发现新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所在街道办。

  第二十八条 社区网格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依法处理;发现存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通过PDA及时采集上报“织网工程”信息平台进行分拨处置)。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