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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办〔2016〕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6-01-29

文  号:深龙府办〔2016〕2号

深龙府办〔2016〕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并指导辖区各部门、各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的法制机构人员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外聘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聘请3名以上的专家或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至少聘请1名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六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司法实践等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须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各部门、各街道聘请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按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区政府法律顾问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任。

  第八条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聘请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专家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各部门、各街道的法律顾问均纳入区政府法律顾问库,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按专业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各单位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的,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相关领域法律顾问团队作用。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交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或本单位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或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街道上报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涉法事项,事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应一并上报。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聘用服务合同、人员简历、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部门、各街道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档案材料应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对法律顾问参与进行的法律审查的相关决策事项的档案材料应规范管理,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等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归档。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各部门、各街道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定期抽查并评价,并将评价情况通报聘用单位,因法律审查工作屡次出现重大错误的,可建议聘用单位对法律顾问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法律顾问的评价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各部门、各街道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呈报上一年度本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区政府的法律事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向区政府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

  (三)参加区政府及部门的有关会议;

  (四)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和便利,办理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关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和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或进行协调,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维护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本规定,给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法制机构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违反本规则规定,重大决策或重大涉法事项不经法律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导致财产损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03〕12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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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