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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办规〔2016〕3号深龙府办规〔2016〕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6-06-28

文  号:深龙府办规〔2016〕3号

深龙府办规〔2016〕3号深龙府办规〔2016〕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

  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区级以上比赛获奖的龙岗区注册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领队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优秀运动员、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领队和工作人员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奥运项目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奥运会、特奥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300000元、银牌奖励200000元、铜牌奖励100000元、第四名奖励50000元、第五名奖励40000元、第六名奖励30000元、第七名奖励20000元、第八名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在青奥会、世界锦标赛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100000元、银牌奖励60000元、铜牌奖励50000元、第四名奖励40000元、第五名奖励30000元、第六名奖励20000元、第七名奖励10000元、第八名奖励8000元。

  第六条 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世界杯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90000元、银牌奖励50000元、铜牌奖励40000元、第四名奖励30000元、第五名奖励20000元、第六名奖励10000元、第七名奖励8000元、第八名奖励6000元。

  第七条 在亚洲锦标赛、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全运会、亚洲杯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60000元、银牌奖励20000元、铜牌奖励15000元、第四名奖励8000元、第五名奖励6000元、第六名奖励5000元、第七名奖励3000元、第八名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18000元、铜牌奖励10000元、第四名奖励7000元、第五名奖励5000元、第六名奖励3000元、第七名奖励2000元、第八名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在广东省运动会、全国中学生锦标赛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30000元、银牌奖励10000元、铜牌奖励8000元、第四名奖励5000元、第五名奖励3000元、第六名奖励2000元、第七名奖励1000元、第八名奖励800元。

  第十条 在广东省锦标赛、广东省中学生锦标赛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10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四名奖励1600元、第五名奖励1200元、第六名奖励1000元、第七名奖励800元、第八名奖励600元。

  第十一条 在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2000元、第四名奖励1200元、第五名奖励1000元、第六名奖励800元、第七名奖励600元、第八名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锦标赛、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1500元,银牌奖励1000元,铜牌奖励奖励800元。

  第三章 非奥运项目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 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各体育单项(非奥运争光项目)世界比赛(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30000元、银牌奖励20000元、铜牌奖励10000元、第四名奖励6000元、第五名奖励4000元、第六名奖励3000元、第七名奖励2500元、第八名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15000元、铜牌奖励8000元、第四名奖励5000元、第五名奖励3000元、第六名奖励2500元、第七名奖励2000元、第八名奖励1500元。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10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6000元、第四名奖励4000元、第五名奖励2500元、第六名奖励2000元、第七名奖励1500元、第八名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1500元、银牌奖励1000元、铜牌奖励800元。

  第四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七条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奖励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主管单位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培养并向国家队、省队、市队输送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每培养并输送一名运动员到国家运动队,奖励50000元;

  (二)每培养并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级优秀运动队(广东省队、球类中超队伍、解放军体工队),奖励10000元;

  (三)每培养并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市级优秀运动队(市体校、市体工大队和球类甲级队伍),奖励5000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以我区名义组队参赛的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运动员(含羽毛球、乒乓球、网球)以所得奖牌和名次累计,按奖励标准50%计发奖金;

  (二)二人以上项目(含单项团体、双人、接力)的运动员,每人按奖励标准的25%计发奖金;

  (三)篮、排、足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奖牌数或计分倍数,以相应倍数奖励标准的25%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第二十一条 非以我区名义组队参赛的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运动员(含羽毛球、乒乓球、网球)以所得奖牌和名次累计,按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

  (二)二人以上项目(含单项团体、双人、接力)的运动员,每人按奖励标准的30%计发奖金;

  (三)篮、排、足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奖牌数或计分倍数,以相应倍数奖励标准的3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教练员(含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按运动员所获奖牌和名次累计,按奖励标准40%计发奖金;

  (二)二人以上项目(含单项团体、双人、接力)主教练的奖金(每个项目均按1名主教练计奖),以该项目所获奖牌数或计分倍数,按奖励标准40%计发奖金;

  (三)篮、排、足等球类集体项目主教练的奖金(每个项目均按1名主教练计奖),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奖牌数或计分倍数,以相应倍数奖励标准的40%计发;

  (四)以我区名义组队参赛的项目,助理教练(正式任命)的奖金,按主教练奖金的60%计发;

  (五)输送运动员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我区教练员,其所输送的运动员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名次的,我区直接输送的教练员按该运动员所获我区奖金的20%计发;初始注册教练员按该运动员所获我区奖金的10%计发;

  (六)培养并向国家队、省队、市队输送运动员的我区主教练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任主教练、助理教练、输送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直接输送教练和初始注册教练可以是同一人。

  第二十三条 领队(项目组长)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以我区名义组队参赛的项目,领队(含副领队)给予奖励,其奖金总额为所带项目获奖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较高奖金的项目领取奖金,不重复计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医疗和后勤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以我区名义组队参赛的项目,医疗和后勤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其奖金按获奖运动员人均200元的标准计算总额。

  第六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奖励申请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注册单位填写,经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或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区文体旅游局审批同意后,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文体旅游局根据预算批复发放。

  第二十六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一) 比赛通知及规程;

  (二) 比赛秩序册;

  (三) 比赛成绩册;

  (四) 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主管单位批准该运动员入队

  的正式文件;

  (五) 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留存。

  第二十七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区文体旅游局给予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发放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组)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不得服用兴奋剂。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区文体旅游局取消其初始注册资格,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发放的奖励。

  第三十条 区文体旅游局应建立健全体育竞赛奖励档案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以最新公布的下届奥运会项目为依据确定是否为奥运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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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