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2014年

名  称:深龙府办〔2014〕2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4-10-10

文  号:深龙府办〔2014〕27号

深龙府办〔2014〕2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龙岗区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粤府令198号)和深圳市老年人优待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象界定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工作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优待证办理

  本区户籍,女性年满60周岁、男性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免费办理《深圳市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本区居住,年满65周岁的非深户籍老年人可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站免费办理《深圳市暂住老人免费乘车证》(以下简称《乘车证》)。

  四、文体休闲优待

  本区老年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文体休闲方面的优待。

  五、交通出行优待

  本区年满65周岁老年人持《优待证》或《乘车证》,可根据市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全市公共大巴、中小巴和地铁。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

  六、卫生保健优待

  本区老年人持《优待证》,可根据市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敬老服务的各种优待,在市、区所属各公立医院看病,挂号费享受半价优惠。

  区属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逐步设立优先就医专用通道等服务。鼓励和提倡非公立医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先服务。

  我区各社康中心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社康中心的醒目位置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识,因地制宜设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便利措施。

  七、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进一步提高我区老年人的优待水平,对本区户籍,70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500元。

  八、建立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优待机制

  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以消费券(非现金)的形式给予养老服务补助,为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发放500元消费券;为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发放300元消费券;为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每月发放300元消费券。

  对本区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救助系统,为8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安装紧急呼叫器。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本区老年人因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优先给予援助。

  十、发展老年教育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我区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保障措施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贯彻“工作保障、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提高对老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各项工作。区发改部门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财政部门要将老龄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相关单位要在所属涉老机构和场所的窗口、门前等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的敬老标识。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区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