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龙府办〔2010〕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0-02-02
文 号:深龙府办〔201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和扶持原村民统建上楼,根据龙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对原村民利用居住用途的建设用地,自行筹集资金建设,分配给原村民自用的统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社区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的项目,不能申请资金扶持。
第三条 统建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原村民统建扶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立项
第五条 统建扶持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区城改办。统建扶持申请应说明统建项目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用地审批情况、投资规模、建设方案、股东大会的意见和住房分配方案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具有街道办审核意见的社区申请报告;
(二)用地方案图、用地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建设方案(复印件);
(四)有关建设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城改办汇总整理各社区的申请,提出原村民统建扶持计划,报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立项。
原村民统建扶持立项后2年未动工的,扶持立项自动失效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原村民统建资金扶持包括设计费、公共设施费和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扶持,标准如下:
(一)设计费扶持按照每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公共设施费扶持按照统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葵涌、大鹏、南澳街道办的资金扶持可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第八条 设计费扶持资金一次性核拨;公共设施费扶持资金根据公共设施施工进度,分期核拨:所有统建楼主体封顶时,拨付公共设施费扶持资金的50%,工程完工时拨付余款;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扶持资金在人防地下室完工时一次性核拨。
第四章 申请拨款
第九条 设计费扶持资金的申请流程:
(一)社区申请。统建项目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且工程进入实质施工后,可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由社区提出设计费扶持申请,街道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区城改办,并附以下材料:
1.具有街道办核实意见的社区申请报告(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规划建筑设计委托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正在施工的现场照片(原件)。
(二)区城改办对社区的申请核实后,将项目概况、扶持计划等信息在深圳侨报及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后无反对意见的,区城改办去函区发改局申请下达设计扶持资金计划;
(四)区发改局向社区下达投资计划;
(五)社区凭区发改局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须经所属街道办签署意见盖章)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条 公共设施费扶持资金的申请流程:
(一)社区申请。统建项目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且公共设施进入实质施工后,可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社区提出公共设施费扶持申请,街道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区城改办,并附以下材料:
1.具有街道办意见的社区的申请报告(原件);
2.招标完成证明和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首期请款时提供);
3.工程施工监理、施工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监理单位签证的施工进度表(原件);
5.正在施工公共设施的现场照片(原件)。
(二)区城改办对社区的申请核实后,将项目概况、扶持计划等信息在深圳侨报及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后无反对意见的,区城改办去函区发改局申请下达公共设施扶持资金计划;
(四)区发改局向社区下达投资计划;
(五)社区凭区发改局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须经所属街道办签署意见盖章)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