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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办〔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0-03-19

文  号:深龙府办〔2010〕12号

深龙府办〔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和自由裁量权,遏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招标投标备案手续,实行提前招标承诺制。政府建设工程在已取得发改部门概算批复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但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可提交《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办理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和提前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者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费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无论是一次招标还是分成多个标段招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造价大小、场地现状、专业工程、工程管理等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发包范围和划分施工标段,不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包除地基与桩基础工程、大型独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可单独发包外,其余与主体结构工程紧密联系的专业工程,必须纳入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一次发包。

  (二)概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施工需分标段招标的(如大型市政道工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原则上以工程预算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为一个标段进行划分,但设计和施工要求不可分割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施工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概算批复的工程建设内容,将标段划分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划分的标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方法、招标时间等)在项目第一个招标工程办理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时提交。标段划分方案如有改变,应当及时报备。

  四、单个项目工程预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类型相同、资质条件一致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个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一服务类型的建设工程服务,招标人可采用以下方式招标:

  (一)采用打包一次性公开招标,一次性选定一名中标人或若干名中标人(适用于已有具体项目清单的招标工程);

  (二)采用一个年度批量公开招标,一次性选定若干名中标人(适用于项目清单没有具体确定的招标工程)。

  一次性选定若干名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派原则,如抽签轮空制、中标排名先后制、片区分派制等。招标工程项目清单没有具体确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的确定方法、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合同价款的计取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五、招标人自行采购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按货物招标相关规定执行。货物供应和安装一体化招标,若货物费用低于安装费用的,应当按施工类招标;若货物费用高于安装费用的,可按货物类招标,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安装施工资质,没有安装施工资质的,应当允许采用以供货商为主的联合体投标方式。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应当符合联合体的有关规定。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且仅限于企业资质(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注册建造师(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不得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等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资规模巨大、技术比较复杂、施工有明确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确需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应当符合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相关规定,并由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有关会议批准。

  区政府应当组织纪检、检察、发改、建设、审计等单位召开工作会议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研究决定。

  七、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内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并作为投标条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

  八、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时,招标人无论选择何种评标方法,应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投入项目的主要设备情况纳入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按规定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和机械设备进行投标承诺,并兑现在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和设备不相符或者不到位超过30%的,以转包挂靠处理。

  九、同一项目分成多标段进行施工招标时,采用资格后审的,最低投标人数为总标段数的三倍;采用抽签定标法的,最低投标人数为总标段数的三倍,且不得少于11家。

  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下限或者抽签定标法的下浮率。

  (一)投标报价上限一般应当按照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基础上减0-8个百分点,且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标底下浮4个百分点设置。

  (二)投标报价下限一般应当按照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基础上加0-8个百分点设置。

  (三)同一招标工程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差距不得少于8个百分点。

  (四)采用抽签定标法的招标工程,中标价参考区间为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基础上加减2个百分点。

  (五)招标人在具体工程设置时,应参考上述区间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若突破上述区间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详细说明理由。

  十一、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施工技术工艺简单、统一的一般工程,非经区政府有关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不得采用综合评估法。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和资信标书的,技术标和资信标评分细则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列要求:

  (一)应当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编制的《施工技术标评分细则范本》和资信标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二)施工技术标和资信标评分细则应当纳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技术标书、资信标书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

  (三)技术标采用定量评审且评审得分占有总分权重的,技术标评审得分权重不得超过总分的50%;

  (四)技术标评分细则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及相关说明”、“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答辩”二个评分项目,其分值分别不得超过25分和15分;资信标评分细则中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及各类工程获奖情况”、其分值不得超过30分;

  (五)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及相关说明评分内容设置仅限于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个人业绩和社会保险,其中个人业绩中不得设置各类工程获奖情况,业绩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

  (六)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及各类工程获奖情况评分内容设置,其中同类工程业绩中设置的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和建筑物高度、桥梁或梁板跨度、基坑深度、隧道截面面积、燃气压力等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招标工程本身,指标数不得超过3项;各类工程获奖情况不得单一设置某一级别奖项,应当按国家级(如鲁班奖、詹天佑奖、金杯奖)、省优、市优同时设置,不同奖项之间分值相差不得超过10分;业绩和获奖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

  (七)工程造价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工程,技术标评分细则中不得设置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答辩。对于工程造价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工程,是否设置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答辩,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十三、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编制的标底报区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编制的标底可由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采用抽签定标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由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十四、施工投标人不得拟派已承担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或者已取得中标未开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参加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电脑系统对已承担在建工程或者已取得中标未开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采取锁定措施。

  十五、除勘察设计招标外,其他招标采用评标定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不得派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

  十六、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除依法发布外,同时应在龙岗区级媒体发布,涉及的相关发布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十七、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标底公布、招标会、答疑会、踏勘现场、截标、开标会时间安排等信息,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获取招标投标信息的途径,招标人不再采用电话、传真、书面通知等方式发布信息。投标人应当浏览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未能及时获取信息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意见》(深建字〔2007〕223号)和《关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补充意见》(深建字〔2008〕5号),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管材、沥青等)、人工、机械使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十九、施工招标工程,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可按照如下原则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和澄清。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细目合价时,则按细目合价修正综合单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项目单价;

  (二)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大于投标总报价时,首先应按投标总报价依照误差比例,同比例修正细目合价,进而修正各综合单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项目单价。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小于投标总报价时,差额部分计入工程预留金细目中,各细目的合价和投标总报价不变;

  (三)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必须填写在工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的,若该价格表中所填单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采用的相应设备材料的单价不一致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没有被判定为废标的,以投标人报价较低的单价为准。

  二十、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出具单位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不向中标人提供支付保函。招标人不提供支付保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以计划立项代替支付保函办理施工许可。

  二十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和增加工程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在建工程发生工程量变更,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应当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后,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二)在建工程增加工程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且与主体工程施工可以分割的,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招标;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但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合同价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确定。

  二十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认真组织施工管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劳资纠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措施,予以责任单位直接红色警示,警示期内,予以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等严厉处罚。

  二十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招标投标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结算等方面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以上意见,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0年3月19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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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