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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办〔2009〕43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  号:深龙府办〔2009〕43号

深龙府办〔2009〕43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龙岗区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目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未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四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各街道办是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城中村“穿衣戴帽”工程项目资金不得在本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中列支。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依照深府〔2009〕113号文件规定,2009年整治项目列为应急工程,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实施简易招标程序。

  第九条  2010年、2011年整治项目,严格按照深府办〔2009〕74号文规定项目申报。各街道办应于每年10月前以街道为单位打包的形式汇总,其中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以居民小组或社区(指无居民小组的)为单位编制,向区城管局和城改办申报下一年度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计划。

  第十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各街道办向区城管局申报,经审核后,再上报市城管局。

  综合整治类项目由各街道办向区城改办申报项目,经审核后打包向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市发改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由区城改办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及有关技术指引、要求,进行整治规划。街道办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整治规划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整治规划设计,消防设计须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评审通过,并在施工前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施工图和投资概算经区城改办审查后报送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局审核。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经市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后,区发改局按照规定安排同等比例的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区发改局按区政府出资比例的7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区发改局按区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按每个街道100万元的标准,先行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第十七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消防安全治理部分由服务小组出具检查意见,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通过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后,区发改局按区政府出资比例将剩余资金予以下达。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八条  整治项目资金申请采用“谁建设,谁申请”的原则。各街道办应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申请和支付整治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各街道办根据投资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区财政局按下达投资计划数的50%预拨付资金给各街道办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第二十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后,各街道办可根据实际整治数量、规模以及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后续项目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区财政局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各街道办。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计划批文;

  (三)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文件;

  (四)项目所在街道出具的,经工程监理单位、街道办审查的工程现场签证单;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意见;

  (六)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应当根据实际的整治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限额应不超过合同价的80%,余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对整治资金的监督,防止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并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加强对整治资金的监督,确保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批复的规划、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进行建设,防止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或者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的,立即停止拨付,已拨付的予以收回,同时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全面改造计划、尚未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纳入一般整治类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已进行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但消防安全治理部分未达到或全部未达到“七个一”标准的,应将其纳入一般整治类按“七个一”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整治;达到标准的,不再重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部分片区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计划综合整治的居民小组或社区,其剩余部分按一般整治类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办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引导受益主体、热心人士承担适当的整治费用。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中建筑物内整治所需的费用由业主负责承担,主要包括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等。

  第三十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消防装备采购,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各街道办自行采购;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街道办根据市消防部门提供的装备、供应商目录和龙岗公安消防大队提供的技术参数,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配置到社区工作站或各街道办指定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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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