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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办〔2008〕8号关于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8-03-28

文  号:深龙府办〔2008〕8号

深龙府办〔2008〕8号关于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步伐,简化办事流程,切实解决原村民未建房户的实际困难,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有机构设置,实行工作重心下移

  (一)调整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查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局长、龙岗规划分局局长、滨海规划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区建管办、规划、国土、建设、城改、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分管城建(建设)的副主任参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建管办),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大队长)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建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政策调研等工作。

  (二)各街道办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简称街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对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协调研究解决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有关问题。

  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街道建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初审、复核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资格条件和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对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分送规划、国土、城改、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各项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后,汇总规划、国土、城改、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街道建管办核发《龙岗区xx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街道建管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进行全程监管。

  (三)社区工作站负责集中受理辖区内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核实原村民身份和原村民户籍单位,并出具证明文件;核实符合一户一栋条件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用地的权属来源;审查并公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报资格和用地权属。

  (四)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资格认定

  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要求,认真核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资格。核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资格由社区工作站将申报人建房资格和土地权属情况在辖区内公示10天,并召集原村民代表开会通过,至少3个原村民代表签字证明、社区工作站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区公章后报街道建管办。在我区城市化转地过程中,已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未建房户不再重复认定。具备建设非商品住宅资格的原村民,可以按照“一户一栋”原则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

  符合一户一栋条件的原村民,经社区工作站、街道办认定该户原村民实际已建有一栋或多栋自建私房但均未办证或均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对其中符合规定的一栋申请补办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手续,不得再申请新建设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三、简化审批程序,开通绿色通道

  各街道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原村民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开通绿色通道,实事求是地解决原村民未建房户的住宅建设问题。

  本通知下发前,各街道已收文但未经区领导小组审批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由各街道按本通知的要求继续办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严格落实有关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必须按规定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行全程监控,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已批准建设项目要逐宗建立档案,逐宗进行监管,严防《施工通知书》一证多用,或假制《施工通知书》搭车抢建等情况的发生。

  区监察机关对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办的工作要全程密切监察、受理投诉。

  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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