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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2006〕75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6-07-21

文  号:深龙府〔2006〕75号

深龙府〔2006〕75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龙岗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龙岗区社区建设,保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综合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与社区综合管理及服务应用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社区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加快进度、确保效果”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区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民政、科技、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全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

  第四条社区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区社区建设项目建设的整体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项目的审核确认、检查监督等事宜。

  (三)区发改部门负责年度资金计划的安排及受理各街道办事处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委托工程决算审计。

  (四)区科技部门负责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与社区综合管理及服务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社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和审计决算资金,办理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的资产登记与交接工作。

  (七)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社区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建设部门负责对社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九)规划、国土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确认。

  (十)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区监察部门对社区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大型设备购置、物业购置、工程招投标、资产登记与移交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为社区建设项目办理各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产权确认、资金划拨等工作实行特事特办,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六条社区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全额投资,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

  属于纳入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固本强基类社区建设项目,其建设内容和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和标准执行,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属于购置改造类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承担购置及装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第七条 社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含购置改造类项目),产权一律归区政府所有,管理权归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工作站。建设用地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须对社区建设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区政府及不另申请补偿用地等事宜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第八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该准则建设;已建成社区应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该准则确定的标准。

  第九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不同类型的社区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土地资源宽裕的社区,应集中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办公和公共服务等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即社区工作站办公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户外文体广场)应按照《龙岗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每个社区建设,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统一安排。

  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含社区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龙岗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在每个社区兴建,以服务半径和人口规模确定分布地点,其服务功能辐射若干个社区。社区能提供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的,可综合功能合并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文体活动中心。

  确实没有土地集中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社区,可采取集中购置或分期分批建设等方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无法通过新建或开发商提供等途径满足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实际需要的部分已建成社区,可通过购置商品房(不含商铺)等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紧缺问题。购置商品房(不含商铺)仅限于满足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的功能要求,购置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区政府鼓励购置符合规划用地功能要求,并有合法手续或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厂房、办公楼等已有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后作为社区综合服务场所。拟进行改造利用的建筑物应满足社区综合服务项目的功能需要及交通便利、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等条件,使用寿命应在30年以上。

  第十一条 “村改社”的社区居委会已建有社区办公用房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产权不属于区政府的,区政府将按照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如已有设施的功能和标准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可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要根据《龙岗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时,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社区规模同步规划。对需要分期建设的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的面积和位置提前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

  规划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所在街道办事处要与开发商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就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事宜签订协议。按照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监督开发商履行其义务。

  已建成社区尚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未达到标准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要求,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否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建设进行监督。

第三章 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社区服务中心(即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户外文体广场)是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法律、就业及医疗卫生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建设内容应包括:“一站式”服务窗口、综合办公(民政、安全、卫生、环境、就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综合治理(应急、出租屋管理、维稳综治)、人民调解、党群(含党务、民兵营、工、青、妇、社团、文体)、警务、计生管理(人口)、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医疗诊所、残疾人康复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户外文体广场(包括大家乐舞台、篮球场、健身苑等文体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60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其中户外文体广场占地1000平方米。

  (二)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含社区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主要是提供文化生活和体育活动的场所,活动内容应包括:音乐、舞蹈、书画、展览、图书、健身、娱乐、电教,以及党员活动和服务、老年人活动(星光老年之家)、残疾人活动等。

  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应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内。

  (三)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合建项目应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内容要求,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应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

  (四)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将其他公益服务性功能用房(如文化、体育、会议类)与本条第三项建设内容合并建设,但首先应满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要求。属于社区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内容的必须严格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和规模标准建设,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其他建设内容所需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区政府按照《龙岗区各街道办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补助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新建或改造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二次装修,应按照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一次装修到位。

  第十六条 建立与全市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龙岗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提出项目申请,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项目由区科技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区发改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八条新建社区建设项目申报立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须附有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及资金匡算等。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用地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社区建设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区政府事宜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购买已建厂房、办公楼、商品房(不含商铺)等现有建筑物需进行改造装修的项目。

  (二)产权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区政府购买后需进一步装修或完善的项目。

  (三)由开发商或有关企业、个人按规定无偿提供,需进一步改造装修的项目。

  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申报立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须附有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房产购买合同或物业无偿使用期限不少于30年的书面协议。

  (三)项目改造装修方案,包括项目改造装修的内容、规模及资金匡算等。

  第二十条规划部门根据全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对申报的社区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及申报项目情况,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下达新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改造装修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新建项目的初步设计需报规划部门批准。项目总概算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发改部门核定,并按规定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目责任单位在提交立项申报材料时,应确定1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设立社区建设项目资金专户,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部门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同时对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财务管理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区发改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验收、审计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汇报。区科技部门负责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区审计部门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还应对工程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评价,如发现有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及《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报告送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社区建设项目在审核确定后,应对外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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