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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9-09

文  号:

关于《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机构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各方权益,打造人力资源大区强区,根据《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试行办法》是解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难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区共有劳务派遣机构21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80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38家,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现有的工作人员力量难以满足监管需求,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导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试行办法》力求通过综合信用评价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设计,将监管力量拧成“一股绳”,凝聚监管效能最大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试行办法》是充实当下法律法规内容的关键举措。目前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准入门槛稍有规定,但仍不够详细,同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退出门槛,如注销、吊销、撤销等,缺少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企业出现许可证过期甚至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往往束手无策。《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该条仅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我局制定的《试行办法》将有效补充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让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制定《试行办法》是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诚信服务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我区存在少部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只顾眼前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求职者的违信违法现象,严重损害我区整个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信誉。我国自上而下缺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在区级层面率先建设行业诚信,是大胆的创新举措。在向市人社局征求意见过程,得到劳关处、市场处和能力处的一致好评,并希望龙岗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成。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审管并重”工作举措,我局局领导高度重视,督促部署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谋划总体制度设计思路。承办科室两次召开行业内企业座谈调研,到区兄弟单位调研类似做法,征求市人社局和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征求11个街道、局属各部门以及局法律顾问意见,专题向局党组会报告,几易其稿,形成了《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分两部分:主体和附件,主体分6章共35条,附件为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分级指标。主体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括综合信用评价的概念、对象、原则、牵头部门、协助部门、行业协会作用等原则性规定。本章规定《试行办法》适用对象是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三类机构统归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名义之下,深度融合综合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有助于推动人力资源行业整体稳健发展。

  (二)第二章评定标准,共3条。根据三类机构特点分别制定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分级指标,以附件形式出现,同时授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分级指标内容和分值进行调整。

  (三)第三章综合信用等级分级,共5条。综合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按比例划分四个等级,A级为本类别中分数排名前15%的机构;B级为本类别中分数排名在16%-75%的机构;C级为本类别中分数排名在76%-100%的机构。除按分数认定等级之外,考虑到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试行办法》根据是否符合特定情形直接认定C级和D级。本章将分数认定和年度综合信用、直接认定和季度综合信用评定有机统一起来,凸显了各类机构日常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四)第四章评定程序,共10条。采用年度评定和季度评定方式进行综合信用管理,年度评定进行ABCD四个等级的全面评定,季度评定只评定CD等级。年度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集资料→第三方独立机构初评→年度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复审→公示→局务会审议→公开结果。季度评定由审批科根据监察大队、街道劳动办等反馈信息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来认定。

  (五)第五章评定结果运用,共8条。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综合信用A、B、C、D等级分别对应“红、黄、蓝、黑”四种颜色标识监管。年度评定结果实施“红黑榜”发布制度,季度评定结果实施“蓝黑榜”动态监管制度。同时,实行“红、黄、蓝、黑”榜“升降”信用自我修复制度。被列入“红榜”的机构,如已改正,列入“蓝黑榜”动态监管。被列入“蓝黑榜”的机构,“蓝黑”情形消失后,可申请取消“蓝黑榜”,列入B级黄色管理。本章规定综合信用年度“红黑榜”发布制度,创新设计出季度“蓝黑榜”动态监管以及信用自我修复制度,是契合出台《试行办法》的最初目的。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属、附件和有效期限。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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