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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3-17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有利于加强区属国企财务监督,有利于促进区属国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015年3月26日,我区印发《龙岗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2015〕19号),该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规定“第五十条、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一)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定;(二)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核销意见,报区国资委审定。”但是对于资产损失核销的依据、程序、审计等无相关规定,同时该办法已于2018年3月26日到期后自动废止。因此,目前我区国企资产财务核销缺失相关的制度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我局就《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区审计局、投控集团、城投集团、产服集团、金控公司及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其中:区审计局、城投集团、金控公司及单位法律顾问无意见,区投控集团、产服集团共反馈11条意见。经研究,采纳了3条,解释说明4条,未采纳4条,形成《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经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适用对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资产损失的定义以及区国资局、直管企业分工责任。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主要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合规性和事实性原则。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主要明确企业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各类资产进行财务核销的具体依据。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主要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批权限以及直管企业内部有关基本工作程序。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备案和信息披露,主要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计、财务决算审计进行年度审计以及直管企业向区国资局进行年度报备等工作要求。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主要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企业领导、内部监督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责任或监督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四、重点事项说明

  《暂行办法》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批权限设置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实行分级审批:(一)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定;(二)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局审定;其中,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规定:直管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下属企业。

  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考虑到原《龙岗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2015〕19号)对资产损失核销权限是以200万元作为区国资局与直管企业的划分界限,《暂行办法》对我区国企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权限划分两档:200万元以下由直管企业审定、200万元以上由区国资局审定(其中:500万元以上报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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