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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20-11-03

文  号: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7〕7号)自2017年10月16日施行以来,对提升全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该办法3年有效期已届满,区人力资源局牵头起草了《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一是贯彻上级文件要求的需要。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二是补充市欠薪保障基金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目前,我区劳资纠纷还处于多发态势,劳动者工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往往会通过聚众上访、越级上访等形式反映诉求,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在不适用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无法得到保障。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

  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及时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提升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我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垫付的情形

  使用区应急专项资金垫付员工工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二是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19条,相对即将到期的《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7〕7号)内容,主要修改如下:

  (一)完善财政制度的要求。鉴于区应急资金与机动经费的功能科目不一致,且区应急资金功能科目为重点支出科目,不可随意调减,街道在申请返拨后遇到无法将区应急资金归垫回机动经费使用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街道办使用劳资应急资金的方式予以明确。对符合垫付条件的事件,由街道办先行在街道机动经费中调剂为劳资应急资金进行垫付(第四条)。其次是明确返拨后的资金归属。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局返拨资金申请,将街道办垫付的劳资应急资金返还为机动经费;对跨年返拨的,返还街道办劳资应急资金(第四条)。

  (二)调整财政局职责。由财政局配合区人力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三)项)。

  (三)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表述。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释义》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修改监察部门对应急资金工作监督的表述,对涉及公职人员在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四)删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新旧办法的有效衔接表述。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办规〔2020〕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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