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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对《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20-02-11

文  号:

关于对《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15年6月2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5〕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故亟需制定政策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为此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开展了《办法》实施效果调查评估及办法全面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形成了修订后的《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在《办法》第二条将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含临时建筑)审批纳入《办法》调整范围。故《办法》适用于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此外,结合我市已有政策与实践,《办法》在第二条明确下列情形不适用:

  1.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手续报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3.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施工用房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4.光伏发电项目等依法确定无需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的特殊建设行为。

  三、部门职责如何分工?

  《办法》明确区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

  根据强区放权的有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主要审核职能调整至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助核查工作。

  四、申请资料和审批结果有何要求?

  根据《办法》实施效果评估,借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强区放权之前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的相关规则,《办法》明确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先行审批或取得其同意的事项,须一并提交相应批文或同意文件,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时未提供规定资料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充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环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受理审查环节,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先行审批或取得其同意”的资料要求的,则先行受理,之后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核查是否属于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或批复的情形,再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决定是否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应资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申请,核发缴款通知书,申请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按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后,再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用于现场悬挂和监督);临时建筑申请获批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临时建筑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核实?

  借鉴各区相关的做法,结合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临时建筑的规划核实工作,即: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竣工验收后提请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实临时建筑是否与批准建设内容相符。经核实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发“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牌”;对核实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

  六、对于违法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如何处理?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违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问题,具备规划、安全、建筑结构形式等条件的,《办法》规定,“对违法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有需要继续保留的,在质量、消防等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政处罚后进行分类处置、完善相关手续。”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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