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龙岗区政策文件解读

名  称:关于修订《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有关说明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05

文  号:

关于修订《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国资局外派企业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外派监督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和企业法人治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国资〔2022〕70号)中涉及财务总监任职条件及参会要求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一)经了解市国资委及各兄弟区做法,总结发现:一是在财务监督技能方面,部分区已将要求由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降至中级会计师,适当弱化财务专业要求;二是在管理技能方面,将招聘渠道拓展至国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强化人员的管理技能要求;三是在工作经验方面,非单纯要求一直从事财务、审计工作,而是结合需求拓展至投融资、财务(审计)管理相关工作。

  (二)2023年11月29日,区国资局印发了《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总监出席、列席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财务总监按规定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应邀列席党委会会议(党委、人事议题除外),列席经营班子会会议“三重一大”议题。

  为促进财务总监及时准确将国资部门意图贯彻落实至企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并做好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规范衔接,有必要对《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国资〔2022〕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具体修订内容

  (一)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财务总监除满足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高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任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或以上职务3年以上;2.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职从事会计、审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3年以上”修改为“财务总监除满足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高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投融资等部门中层管理或相当职务3年以上;2.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职从事会计、审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3年以上。”

  (二)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务总监出席企业董事会议,应邀列席经营班子会议‘三重一大’议题”修改为“财务总监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应邀列席党委会会议(党务、人事议题除外)以及经营班子会会议‘三重一大’议题”。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