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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机构:龙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0

文  号:

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文字版)

  一、起草背景

  为大力培育发展我区总部经济,巩固壮大现有总部企业,吸引更多总部企业和机构落户龙岗,推动龙岗总部经济再上新台阶,为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的深圳城市东部中心提供有力支撑。我局起草《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必要性

  市、区两级均高度重视发展总部经济。深圳市先后出台《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圳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布局规划》,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做大做强。

  其他各区,包括南山区、福田区、龙华区、坪山区、盐田区及前海管理局等均已出台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对招引总部企业落户,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目前全市301家总部企业中,福田区94家、南山区88家、宝安区32家、罗湖区28家、龙华26家,我区才12家。

  在此背景下我区亟需出台我区总部企业政策,补齐总部企业政策短板,与区其他政策错位联动,为发展我区总部经济赋能。

  三、主要内容

  《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一)总则。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二)认定标准。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成为总部企业。一是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级总部企业;二是上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且形成地方财力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标准有3款,符合其一即可:1.产业或营收3亿元以上且我区纳税2000万元以上;2.产业或营收5亿元以上且我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3.产业或营收20亿元以上且我区纳税500万元以上);三是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主要面向我区重点产业。

  (三)支持措施。聚焦总部企业发展共性需求,参考市及其他各区总部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予以落户奖励、贡献奖励、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其中:

  1、落户奖励:连续3年给予累计最高6000万元落户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且以每年3000万元封顶。

  2、贡献奖励:按照上一年度收入法增加值乘以5‰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部分的50%为上限。

  3、租金补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自有办公用房不足,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4、购房补贴: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四)管理监督。明确总部企业工作运行机制。龙岗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工作专班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发改的区领导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申请,组织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宜资助的,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对本措施所指的产业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等名称做出解释。明确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本措施实施和解释单位及本措施有效期。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规〔2023〕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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