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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12-22

文  号: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我局印发实施了《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龙人通〔2017〕117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更好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平,推动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评估,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有关要求,现将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

  2021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打造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四级体系”。同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推动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高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孵化培育效果”。重新制定我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加强我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的必然要求。

  (二)原有文件实施期满需重新制定

  《原管理办法》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期满。根据区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对《原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原管理办法实施期间,我区积极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工作,培育打造了一批特色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位居全市各区前列,基地孵化效果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基地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不均衡等,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再优化,以提升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整体建设水平。

  (三)强化创业孵化载体服务功能

  为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创业服务水平,需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不断推进区级孵化基地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鼓励我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上级资质,不断提升建设层次,形成良性竞优发展格局。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遵循集思广益、实事求是的思路,严格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龙府规〔2020〕4号)有关要求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负责《原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及新文件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有序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为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内容和步骤,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并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

  (三)开展评估调研。采取街道和孵化基地自评、召开座谈会、网络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对《原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共收集自评材料40余份;通过专业网络调查平台对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开展实名制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68份;到南湾、园山、龙城、坪地等街道开展调研走访,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初创企业的工作人员了解基地建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分析相关数据,撰写了《〈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实施期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对原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为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提出了工作建议。

  (四)认真起草文件。组织文件起草组,结合《原管理办法》评估情况,认真起草形成了《新管理办法》。局领导多次召集部门相关同志召开政策研究会,对若干重点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根据局领导指示精神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新管理办法》进行了十二次修改完善。

  (五)征求各方意见。一是反复征求各街道及相关部门意见。组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部分孵化基地代表召开了2场工作座谈会;工作专班先后分别就评估报告及《新管理办法》书面征求了区财政、审计和住建等区直相关部门和11个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意见,并对有分歧的内容进行了反复沟通和解释说明。二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2条公众意见。三是征求相关行业组织意见,向龙岗区就业创业促进会、科技服务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书面征求意见。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工作专班对评估报告及《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文件送审稿。

  (六)开展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局法制科及法律顾问对《新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新管理办法》由5个部分内容组成,共29条。第一部分是总则,共5条,阐述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遵循的基本原则、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机构等。第二部分是基地认定,共7条,明确了基地认定条件、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基地认定中的工作职责、认定申请资料及程序等。第三部分是年度考核,共5条,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第四部分是管理监督,共9条,明确了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基地管理监督中的责任,规定了对申请上级资质的孵化基地的奖励标准、经费来源及监督机制,明确了孵化基地的退出机制。第五部分是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办法有效期三年。《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龙人通〔2017〕117号)废止。

  重新制定《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精神的要求,符合当前我区孵化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总体而言,《新管理办法》既有延续,也有创新;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在语言表述上调整了20余处,主要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关于文件名称。新文件全称更改为《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目的是统一规范我区认定的孵化基地名称,与各级人社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精神保持一致。

  (二)关于相关工作机构名称。《新管理办法》结合区机构改革情况,对《原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工作机构作出了更明确的表述,将“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更改为“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更改为“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表意更加明晰,便于服务对象办理业务。

  (三)关于基地认定。《新管理办法》对认定条件主要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提高人员配备要求,规定孵化基地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人数从2名增加到3名,并增加“其中至少1名具备孵化服务管理能力且全职提供服务”的要求。二是参照《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对基地及其入驻创业实体租赁备案的相关要求调整为“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三是明确了《新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直接纳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无须重复认定和重新授牌,而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的认定条件,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引导下加强建设管理。四是紧密结合落实“双区”建设,《新管理办法》提出创业孵化基地“应对入驻的重点群体,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创办的初创企业,在场租、服务费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的要求。

  (四)关于年度考核。《新管理办法》对孵化基地年度考核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明确《新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按照“老基地老办法、新基地新办法”原则确定考核标准。二是增加了对基地孵化成果和诚信经营方面的要求。三是确定了“不重复考核,为基层减负”原则,即区级基地已被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创业基地的,可结合市级基地年度考核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实际确认考核结果。

  (五)关于不再评选区示范性孵化基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我市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函〔2021〕15号)规定“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属于上述文件所列清理范围,故在《新管理办法》中不再评选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六)关于基地奖励补贴。《新管理办法》鼓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上级资质。对龙岗辖区内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逐级获得上一级资质的,按照最高标准补齐奖励差额。同时还明确了奖励补贴的使用范围、审核机制和监督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为避免对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已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造成影响,《新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基地资格。

  (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取消认定资格的,基地内已申请并享受认定载体内创业场租补贴(不足3年)的入驻企业,自取消认定资格次月起,不再按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我区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相应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从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中列支。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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