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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发布机构:龙岗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0-12-23

文  号:龙街办〔2020〕5号

龙岗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发改〔2019〕162号)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健全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充电安全事故发生。

  二、管理范围

  本方案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凡在龙岗街道辖区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方案管理范围。

  三、职责分工

  成立龙岗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做好部门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共同推动全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科办,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和各社区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一)经济服务办负责统筹全街道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街道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统计分析及数据上报等综合性工作;联系区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街道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街道安委办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各社区。

  (二)综合行政执法办(综合执法、城管)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所建独立社会公共充电站等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应急管理办(安监)指导相关单位、各社区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辖区内的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党政综合办(行政事务)负责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物业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综合行政执法办(市政事务)负责自管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各社区负责城中村内停车场或空地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龙城供电分局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根据街道相关单位及社区的申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充电场站、充电设施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按季度向经济服务办公室报送全街道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业扩报装业务受理情况。

  四、工作任务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和各社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2019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对充电设施整体安全、用电安全、充电系统和消防安全四个方面定期进行自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各相关单位和各社区应每季度(特别防护期按市、区具体要求执行)对照充电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1)逐项检查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落实“三个清单”,即风险隐患明细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措施计划列出任务清单,监管、属地、整改责任人分别列出责任清单(详见附件2、3)。

  (三)凡经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各相关单位和各社区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制订相应整改计划。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风险隐患,依据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或向供电部门申请停止供电;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街道安委会协调解决。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行业相关单位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由行业相关单位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

  (四)各相关单位和各社区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实现充电设备在数据采集、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运营维护和充电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2019年修订版)》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标准化安全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监管水平。对于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一建立台账,专人跟进,限期整治。对前期检查督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逐项进行复查,实施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

  (二)各社区按照《龙岗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深龙应急规〔2019〕1号)有关规定,做好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纳管工作。充电场站发生车辆自燃、人员触电等安全事故,所在社区应将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经科办,由经科办向区发改局报送。

  (三)各相关单位和各社区要根据市、区后续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定期向经济服务办公室报送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经科办联系人:叶艳霞,联系电话:0755-28949238,邮箱:lgjdjkb@l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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