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22
文 号:深龙民规〔2022〕1号
相关单位、各街道、各社工机构:
现将《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2年6月22日
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龙岗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及上级转移指定专项用途的专门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范围包括:人力成本、督导经费、业务活动费、管理费、服务险、税费、人员培训费。
(一)人力成本:项目人员薪酬、单位部分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障的其他社会福利待遇支出。项目承接单位不得将代收代付的员工福利计入项目人力成本,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计入项目人力成本。
(二)人员培训费:为项目人员开展、提供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三)督导经费:用于负责项目督导工作的人员补贴费用。督导经费不计入项目人力成本。
(四)业务活动费:项目人员开展个案、小组、社区等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接单位开展其他活动的费用不得在此项目列支,开展的各项活动不能外包给其他单位。
(五)管理费:项目承接单位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服务险:依据服务要求,评估服务风险,购买服务保险。
(七)税费:依据法律法规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比例、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规定的最新标准执行,具体以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
(一)项目承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承接单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项目经费的收入、支出必须按项目合同及具体项目设置多级明细账户进行收支核算,区别项目经费与其他资金收支的界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
(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项目承接单位向个人或其他单位借入的临时周转金,必须存入机构开户银行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二)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做到事先有计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
(三)项目承接单位支付结算起点以上的费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的支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且收款人必须与商品销售方或服务提供商(个人)一致。
(四)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支出票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项目承接单位负责人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结余处置
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超支,如有超支,由项目承接单位自行解决;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人力成本、业务活动费、人员培训费等,市、区文件有明确比例规定或项目合同有具体比例约定的,经项目采购单位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后,如有结余,项目承接单位需在清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转账至采购单位指定账户,再由采购单位统一将结余资金上缴龙岗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二)其他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接单位可自行结转,结转资金按相关规定可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一)龙岗区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社工服务项目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由采购单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清算。合同期内终止的,按实际服务时间支付项目经费,多退少补。
(三)项目承接单位需对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每季度通过公开网络、现场公示、年报发放等形式及时(30天内)向社会和采购单位公开,接受社会和采购单位监督。
第九条 对于项目承接单位运营社工服务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挪用、侵占及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龙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中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与拨款单位为项目采购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