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名  称:龙岗区区属受纳场建设与纳土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1-15

文  号:深龙住建规【2022】1号

龙岗区区属受纳场建设与纳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龙岗区受纳场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区属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政府同意区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用于收集、堆放余泥渣土的场地,受纳龙岗区范围内市、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含市、区国有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或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同意的重大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天然工程渣土,不受纳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及含水率高于40%的工程渣土。

  第三条申请主体工程渣土弃置项目的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渣土弃置申请主体(以下“建设单位”均指渣土弃置项目申请单位)。

  第条【管理权限建设工程申请渣土弃置的,按以下权限进行管理:

  (一)市、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含市、区国有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工程申请弃置总量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由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负责办理;

  (二)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含区国有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市政府投资区政府代建工程申请渣土弃置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经区住房建设局审议同意后,由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含市国有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工程申请渣土弃置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工程、重大工程、应急工程或其他工程申请弃土,经区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或区政府其他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收费结算模式渣土处置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市级单位做法,渣土处置收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财政非税收款账户缴费,待完成缴费手续后,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区属受纳场预约管理平台”内设置相应渣土弃置量权限。

  渣土处置收费标准按60元/立方米(虚方),折算每车按虚方10.6立方米(实方为8立方米)计算则为636元/车。渣土处置费可由区住房建设局结合市场行情按程序报批后调整实施。在渣土处置费标准调整前已核准渣土量的处置费标准不作调整。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完成土方弃置后,如发生退付事由,则按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办理。

  第【各单位职责】为有利于受纳场建设和渣土处置管理,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工程项目渣土处置申请受理、审核、管理、计量等工作,开发完善“区属受纳场预约管理平台”,并向各建设单位开放系统办理端口。

  (二)区发展改革局对于新建的政府投资工程,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评审阶段,对申请向区属受纳场弃土的工程项目,可按龙岗区区属受纳场渣土处置收费标准予以考虑采纳。

  (三)区财政局对渣土处置收费履行综合管理职责,依申请审核设置收费项目,按规定办理收费及退付等事宜。

  (四)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渣土弃置申请,在“区属受纳场预约管理平台”录入申请项目信息,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装运及排放管理,同时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要求做好电子联单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对非法偷排乱倒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负责对沿线泥头车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各街道办负责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受纳场管理单位负责受纳场的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办理消纳场所同意消纳证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电子联单签认管理,在“区属受纳场预约管理平台”提交工程土方纳土计划,有权对进入受纳场进行弃土的车辆及土方情况等进行检查,以保证受纳场建设的质量与施工安全及生态环境,各申请土方弃置的相关单位应服从其管理。

  (十)其他涉及的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受纳申请

  第七条【申报流程渣土弃置申请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龙岗区建设工程项目弃土申请表(详见附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文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的地理坐标或红线范围图(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6.土壤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设项目外运渣土数量测算依据(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8.土方运输合同(加盖公章);

  9.渣土运输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经审核通过的渣土弃置项目,区住房建设局将开放系统权限,建设单位应先行在“区属受纳场预约管理平台”按要求录入基本信息后,提前预约渣土弃置安排。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预约计划安排渣土弃置,若有调整的则须及时调整预约。

  第三章 受纳场管理

  第八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前期工作、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

  第九条【受纳管理】受纳场采用智能化信息管理,受纳场管理单位在“区属受纳场预约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消纳预约、进出登记、计量、统计等工作;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第十条进场管理受纳场管理单位需安排专人在现场对弃置渣土土质情况进行检查,弃土车辆应服从管理单位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土质要求的,受纳场管理单位则有权拒绝受纳,并责成弃土车辆清理,弃置量则按实予以核减,各弃土车辆应服从其管理。

  第十一条联单管理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接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及时登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完善相应信息,并安排专人进行电子联单签认。严禁不符合建筑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车辆进入受纳场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十二条【智能管理】区属受纳场应设立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并在受纳场出入口配置车辆号牌自动识别系统。进入区属受纳场的弃土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符合我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及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车辆识别数据联网上传至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实现车辆出入车辆智能化管理。

  第十三条【计量资料管理】受纳场管理单位应每天对纳土情况制作土方计量(按车次进行计量,每车次按装载量虚方10.6立方米、实方8立方米进行计量)报表,每周应与弃土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土方弃置量,同时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和视频监控记录,并报监理单位核查,然后按周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受纳场纳土报告(含受纳场视频监控)。

  第十四条【应急处理】受纳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受纳场应急预案。受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因汛期、台风等特殊因素暂停受纳的,区住房建设局有权暂时关闭受纳场,无需事先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受纳场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受纳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1个月前报区住房建设局,经区住房建设局复核确实需封场的,则向社会公告。受纳场管理单位应在封场后按要求进行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移交】区属受纳场竣工验收合格且在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达到相关要求后,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违规车辆处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系统将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约:

  (一)1个季度内累计预约成功后3次未完成渣土弃置的;

  (二)1个季度内累计超过3次GPS掉线的;

  (三)1个季度内装运不符合土质要求的渣土累计超过2次进入受纳场的;

  (四)未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落实联单管理的;

  (五)根据交通运输及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存在资质问题、正在接受联合惩戒、逃避动态监管等情形的。

  第十八条【违规项目处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弃土项目,区住房建设局将1年内不接受预约:

  (一)未按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内容进行排放的项目;

  (二)土质情况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本操作办法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2020年1月印发的《龙岗区六联受纳场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1.龙岗区建设工程项目弃土申请表

  2.龙岗区建设工程项目土方运输管理承诺书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关于《龙岗区区属受纳场建设与纳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