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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1-01-07

文  号:深龙文规〔2021〕1号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月4日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区体育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龙岗体育产业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工作。各街道办协助区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体育产业园区的认定,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对本区体育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二)申请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于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属合作、委托形式运营的,要求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期限不要少于5年;

  (三)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园区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可放宽到不少于7千平方米),入驻体育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的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

  (五)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在本区注册及纳税的法人单位;

  (六)规范运营1年以上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园区建成后第五家体育企业进驻时间为准。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三)园区建设、运营与发展规划;

  (四)消防备案或验收证明文件;

  (五)有明确物理边界的空间平面布局图;

  (六)园区运营权和运营期限的相关材料;

  (七)园区的运营管理及相关制度介绍材料;

  (八)园区已签约和实际入住企业信息清单;

  (九)区体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的单位,应如实填写《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向辖区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辖区街道办提出意见后报区主管部门;

  (二)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评审;

  (三)现场评审人员由区主管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从市区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考察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由考察人员签名;

  (四)对现场评审考察合格的单位,由区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审定名单通过“龙岗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并授予“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牌匾。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对申报材料不实的申请单位我局不予受理该单位当年的申报及未来3年的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不设认定有效期。

  第十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不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撤销其“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称号:

  (一)主要或重大功能发生变更;

  (二)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对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每年12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主要功能及经营范围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服从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的。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撤销其“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称号,并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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