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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施行:厨余垃圾应拆袋投放 家具纳入可回收物

  深圳是最早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之一。7月9日上午,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城市精细化管理专场获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立法思路,共设八章,七十五条,对垃圾分类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细致周密的安排。《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此外,在“可回收物”中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在“有害垃圾”中增加了家用化学品,这些规定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种类更为完整。

  投放方面,《条例》规定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家庭厨余垃圾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即“拆袋投放”;废弃药品、药具等要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另外,针对废弃年花年桔、花卉绿植、绿化垃圾,主管部门将开展统一的收集、处理工作。

  为配合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条例》还要求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市民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段投放家庭厨余垃圾,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杨雷表示,为杜绝分类后的垃圾“混装混运”,《条例》从制度安排、日常监管、执法监督等方面对分类工作进行支撑。

  为避免因土地供应不足造成设施落地难、建设难,《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将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分类、减量的效果直接挂钩。

  此外,《条例》提出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合同管理。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的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和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体系。同时建立激励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以及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对分类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处罚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为此,《条例》还提出参加活动可抵扣罚款制度,《条例》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条例》还将每年11月8日的深圳“光盘日”提升为“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源头限制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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