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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及名单公示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省市部署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快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公租房人才住房租金免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公租房和人才住房分配实际情况,为确保免租措施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承租我区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单位承租户和个人承租户名单予以公示,并就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金减免对象

  (一)单位承租户

  承租我区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附件1)。

  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资本综合占股比例不超过50%的股份制企业(龙岗区属国有企业以区国资局认定为准)、民办学校和社工组织;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均以其单位证照登记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二)个人承租户

  除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区工作站、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央驻深机构等单位(不包括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干部职工外的所有个人承租户(附件2)。

  上述两类减免对象如有恶意欠租行为的,不予减免租金。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20年3月9日至3月13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住房建设局子网站(http://www.lg.gov.cn/bmzz/zjj/)公示5个工作日。

  三、租金减免标准

  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的减免租金标准均为2020年2月和3月应缴(或已缴)租金数额。

  四、租金减免方式

  (一)按月扣缴租金的承租户。

  直接免收2020年2月和3月份应缴租金。

  (二)按年缴纳租金的承租户

  1、已缴纳免租期间租金,租赁合同期限暂未到期或后续到期拟续租的承租户,在缴交下一年度租金时直接扣减2020年2月和3月已缴租金(免息)。

  2、已缴清全部租金,且合同到期后不再承租(含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户,可视届时情况在合同到期后免租延期2个月或退还2020年2月和3月已缴租金(免息)。

  五、滞纳金问题

  因2020年2月初已暂停收缴部分非免租对象2020年2月和3月的租金,后续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收其租金时,将不计收滞纳金。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我局或区监察委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1402室,投诉举报电话:0755-28589851。

  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重要提示

  (一)公示合格且无异议的免租对象,无需主动申请租金减免,龙岗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龙岗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两家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将会主动联系租金减免对象,落实租金减免有关手续。

  (二)无论公示期内或公示结束后,如核查发现承租户不符合租金减免对象条件的,龙岗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免租资格,已减免的将按已减免租金予以追缴。

  (三)未纳入公示名单的承租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复核申请及证明材料提交至龙岗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二次公示。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龙岗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三楼319室,咨询电话:0755-28589938(人才住房),0755-28589937(公租房)。

  (四)为切实落实租金减免工作,通过向员工代收代缴租金的单位承租户,务必将租金减免落实到员工个人,做好本单位租金减免工作台账并报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备案(附件3)。

  (五)通告未尽事宜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减免租金(单位承租户)名单公示表

  2.减免租金(个人承租户)名单公示表

  3.龙岗区政府物业减免租金备案表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减免租金(单位承租户)名单公示表.xls
  • 附件2.减免租金(个人承租户)名单公示表.xls
  • 附件3:龙岗区政府物业减免租金备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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