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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视频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黄敬顺个人简介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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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汪行东,经济学博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长期主要从事城市经济、湾区经济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共设施 促进龙岗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主要包括以集体、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等为投资主体的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投资以及以外商或港澳台商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教育事业等领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的基本抓手。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保护社会投资合法权益,龙岗10月8日发布了《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下文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通过给予社会资金投资人一定的补贴,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龙岗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一次重大的创新。

  1. “放得下”:扩大公共设施范围,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龙岗经济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管理规定》将养老院等纳入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范围,扩展了公共基础设施范畴。通过扩大公共基础设施的范畴,有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将有利于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扩大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以解决公共基础设施短缺问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2. “接得住”: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社会投资规章

  权力“放的下”,需要保证相关主体能够接得住。《管理规定》对相关业务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分,对业主单位的职责进行细致的界定,确保业主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全程参与与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符合业主单位的需求。同时,对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流程、规章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确保社会投资参与公共设施投资门槛明确、程序清晰,方便社会投资依章行事。

  3. “服务优”:调整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为提高决策效率、管理效率,为社会资金提供优质服务,《管理规定》对社会资金投资公共设施项目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对事项决策审议机构和协议签订部门的调整,压缩办事环节,提高项目决策效率,稳妥推进项目审批、建设、验收进度,为社会资金提供全流程的优质服务。

  4. “管得好”:优化项目全流程监管,强化违约责任追究

  《管理规定》确立了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建设期间的监管内容与监管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项目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序展开。同时,对社会资金违规违约行为进行界定,强化违约责任的追究,确保权责对等,维护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将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制度化,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将显著增强社会投资的信心和意愿,扩大社会投资参与社会建设的深度与广度。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也有利于改变龙岗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相关规划落实较慢的困境。用政府补贴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龙岗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全面提升龙岗城区品质,服务于龙岗“建设深圳东部中心和自主创新引领区、高端商务集聚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绿色低碳发展引领区”的发展目标。同时这一举措也是龙岗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加速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推进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和服务效率提升,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市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龙岗区城市更新局与深圳新闻网联合开展的《解读龙岗》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非常有幸地邀请到了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调研员黄敬顺,为网友解读《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黄局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首先请和我们的网友们打个招呼。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本期我们的《解读龙岗》主要是聚焦《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深龙府办规〔2018〕4号)。首先请黄局给我们介绍一下,龙岗为什么要出台这项规定?有什么背景?

  嘉宾:龙岗区地处原特区外,公共基础设施缺口大,历史欠账多。现在龙岗区各层级公共设施规划已比较完善,但规划落实困难,公共设施建设进度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求。最新的《龙岗区综合发展规划》在现状以及已批法定图则基础上,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对学校、医疗、文体、公共绿地、道路等主要公共配套设施进行了规划与完善。但从实际建成率来说,以上各项设施都有30%以上的部分有待落实。其中,道路、公共绿地、文体设施待落实部分超过了50%以上。根据龙岗区综合发展规划,全区现状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约10.11平方公里,占总建设用地的5.5%,这个比例仅达到国家标准的低限。

  因此,为解决公共基础设施缺口大等历史欠账问题,我区创新思路,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12〕32号),也就是32号文,在全市率先探索出了企业与政府共同建设60/40建设模式,简单来说,这种模式中,公共设施项目由企业先全额出资建设,政府再补贴40%。32号文自实施以来,极大的推动龙岗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建设步伐并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因32号文于2017年6月有效期满,经与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投资人等各方的调研座谈,结合政策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大家一致认为该政策有延续实施的必要。在此情况下,我局在原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经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管理规定》,也就是现在的4号文。

  主持人:您能不能简单介绍下60/40模式的意义,具体取得了哪些成效。

  嘉宾:60/40模式的推行,极大缩短了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周期,节约了财政资金,有力保障了公共设施与更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建设公共设施的积极性,改善民生成效显著。主要意义有三点:

  一是60/40模式已成为龙岗区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

  由城市更新企业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已成为龙岗区扩大社会投资的创新模式。作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在龙岗区的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中体现了巨大作用。以学校建设为例,从2012年至2017年,龙岗区全区新建投入使用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共30所,其中按60/40模式建设的学校12所、提供了中小学420个班共19530个学位,近些年来比重逐渐加大,超过一半以上的学校和学位都是通过城市更新60/40模式配建的。今年9月份,龙岗杨梅岗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坂田大光勘九年一贯制学校正式投入使用,合计提供117个班,5460个中小学公办学位。明年三联松元头学校和爱联南部学校也将建成。这些学校有力支撑了龙岗区的公办学位建设,缓解了学位紧张。

  二是60/40模式已成为龙岗区公共设施建设效率倍增的有效途径。

  60/40模式充分调动了各个城市更新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多个公共设施项目可以由不同的市场主体分别同时建设,效率提高;同时,市场主体本身已具有较丰富的开发建设经验,项目推进进度较快。以学校建设为例,多数学校都能在确定建设单位后1年内完工并交付教育部门使用,建设周期大大缩短。多方面有利因素汇集,使得60/40模式大大加快了我区公共设施的建设步伐。

  三是60/40模式经济、社会成效明显,实现了多方共赢。

  首先,就更新项目开发而言,根据更新项目的建设时序,可同步建成更新项目内及周边规划的学校、道路和公园,完善了配套,提高了新建项目内生产、生活品质;其次,配套及时到位、城市功能完善也为我区引进高端人才、保障职住平衡、促进产城融合等战略发展方针的实现创造了基础条件;最后,社会资金和政府共建公共设施,节约了政府财政资金,迄今为止,龙岗区累计有43家开发企业计划先行投资建设127个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包括17所学校、4个公园、106条道路等,预计节约政府资金约16.2亿元。

  主持人:好的,可以看到该模式确实为推动龙岗公共设施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我想请问下,新修订的《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举措是什么?请您具体来为大家介绍下。

  嘉宾:这一次修订的《管理规定》,一共有六大内容:

  一是扩大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原《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公共设施项目的定义,已不适合龙岗区发展形势需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管理规定》将养老院、二层连廊、风雨连廊、河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纳入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范围。

  二是调整了部门职责分工。《管理规定》调整了区城市更新部门职责,不再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建设工作协议的签订、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的发放等工作,改由业主单位全权履行上述事项,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上会前相关前期工作。同时还调整了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入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等手续办理的要求,将申请补贴资金的职责,由城市更新部门调整为业主单位,这更加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程序。

  三是明确区相关部门审批职能。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各环节审批事项按区各部门职权分别重新作了明确表述。

  四是调整审计相关事项。对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竣工决算投资额审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同时将送审单位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调整为业主单位。

  五是调整建设项目管理费提取部门及比例。原《暂行规定》中规定区城市更新部门和业主单位各提取20%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规定》中调整为业主单位提取40%建设单位管理费,区城市更新部门不再提取。

  六是有效衔接政策修订。本规定生效前已按照32号文规定签订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阶段监管协议的,各相关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本规定生效后,需新签订建设阶段监管协议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主持人:好的,今天非常感谢黄局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给我们详细地解读《管理规定》,回答网友的问题。相信《管理规定》的出台必能加快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配套,改善人居环境,助推龙岗各层级公共设施规划实现跨越式发展。我们本期的《解读龙岗》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收看,再见。

  嘉宾:再见。

媒体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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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原文

  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体、公园、养老院和公共交通(含二层连廊、风雨连廊等附属设施)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河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为“公共设施”),区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单位。政府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

  投资人扣除政府补贴额后的投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三条 公共设施的产权属政府所有,由区政府指定设施使用单位行使建设期间的业主单位权利,履行业主单位义务。项目建设期间,业主单位为以下区各职能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学校业主单位为区教育部门,医院为区卫生计生部门,养老院按照管理权限为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公园按照管理权限为区城管部门或街道办,文体设施按照管理权限为区文体部门或街道办,河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工程按照管理权限为区环保水务部门或街道办,除另有规定外,市政道路、公交首末站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单位为街道办,由街道办统一管理并在建成后向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移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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