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关于做好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
  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既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顾和总结,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报告编制内容和格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按照《条例》要求,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参照附件):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三、报告公布时间和有关事项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要于2010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自行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和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联系人:何小平;联系电话:28913113,13924616913;电子邮箱:lg@lg.gov.cn)

  附件:龙岗区***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纲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