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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龙岗区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信息采 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局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信息起草人是第一责任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先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起草人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信息审核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般情况下通过外网OA(龙岗区协同办公系统)走呈签程序,急件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走纸质呈签程序。

  (三)本科室负责人先进行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四)局领导同意后,综合科部门网站专管人员根据领导审定意见才予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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