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