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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集体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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