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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参与的平台。
本办法所指政府公众网站包括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各街道、各部门网站。各街道、各部门网站是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街道、各部门实施本办法。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区政府门户网站由区府办主办,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撑工作由区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条 各街道、各部门主办各自的网站,负责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网站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协调建设区政府公众网站统一平台。各街道、各部门的政府公众网站可依托此平台构建,以利于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和节省投资。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行建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