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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专项资助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认定或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配套扶持,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且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最近3年连续亏损;

  2.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4.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5.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6.属于龙岗区明确规定的低端产业;

  7.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条扶持方式

  采用一次性奖励的方式扶持企业。专项资助属于配套扶持性质,与区财政其他扶持方式不冲突。

  第四条企业获得相关认定或上级部门资助的时间须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第五条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商标类

  1.扶持范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称号必须为企业首次获得,续期者不属于奖励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第二年申请扶持。

  2.扶持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较高一项;企业在不同年度先后获得两项称号,可分别给予奖励;企业不同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两项以上同样称号,只奖励一项。

  (二)企业技术中心类

  1.扶持范围:获得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2.扶持标准:在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资助10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资助50万元。

  (三)信息化建设类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信息化资助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企业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单笔不超过30万元,且同一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区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助。

  (四)特色工业园类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工业园。

  2.扶持标准:按园区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规划费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经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助扶持应提交的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专项资助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有上年度年审记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五)企业简介;

  (六)企业获得上级部门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

  (七)最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四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按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区经济主管部门是企业申请专项资助扶持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

  第八条区经济主管部门局务会对申请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报送区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区联席会议对区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扶持对象。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将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被异议的项目,区经济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和主管经济的副区长审批后,印发区联席会议纪要。区财政部门按区联席会议纪要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助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助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项目)档案;跟踪扶持企业(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分析专项资助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政府专项资助扶持的企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区经济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商业、物流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原《龙岗区企业市场知名度拓展专项资助操作规程》(深龙贸工〔2009〕6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资助申请表

  附件:企业简介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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